发布时间:(略)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名称 | **年霍山县上土市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Ⅳ标段 | |||||
项目编号 | 皖N(略) | |||||
标段名称 | **年霍山县上土市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Ⅳ标段 | |||||
标段编号 | E**(略)** | |||||
招标人 | 霍山县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 |||||
最高限价(元) | (略).(略) | |||||
代理机构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科技大厦三楼 邹工 (略)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略)**时**分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 | |||||
地址 | 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 | |||||
投标价(元) /费率(%) | (略).(略) | |||||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朱子文 |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 水利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略)**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陈明兰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略)(牵头人) 霍(略)(联合体成员)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 | |||||
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栋2单元** | |||||
投标价(元) /费率(%) | (略).(略) | |||||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戴昌琪 |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 | |||
皖(略)**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于建国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略)(牵头人) (略)(联合体成员)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 | |||||
地址 | 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 | |||||
投标价(元) /费率(%) | (略).(略) | |||||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余海林 |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 | |||
皖(略)**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孙志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公示时间 | (略)至(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在规定时间内向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号)。 异议受理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略)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霍山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 投诉条件和书面材料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