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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财政局关于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 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公告 安徽-阜阳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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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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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下文中(略)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注册/登录或拨打咨询热线 010-89352896

财购〔**〕**号

投 诉 人:(略)

地 址:(略)

代 理 人:闫蕴

被投诉人1: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 址:(略)

本机关于(略)(略)对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编号:FNZG—CG(略)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该项目**年9月**日在阜阳公共交易中心网中标结果公(略),(略)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年**月9日被投诉人阜(略)磋商报价远低于成本价取消中标资格。投诉请求对我司中标价远低于成本价,取消中标资格一事重新审定,依法对上述投诉事实进行核实并给以说法,依法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我局对投诉材料的审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于(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通知投诉人对以下材料进行补正。

1、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文件及该项目有关更正材料等。

2、投诉人对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提出的质疑函。

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提交必要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略)公章有效,补正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我局,同时本次投诉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诉。

我局于**年**月5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补正材料,通过审查投诉书及补正材料发现:

一、投诉人对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投诉,本次投诉投诉书法定代表人为严晶亮,而签字(签章)为胡永峰,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为胡永峰,相互出现矛盾。

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没有注明提起投诉的日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出投诉的日期。

三、投诉人对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投诉,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在对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时,没有使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而是使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答复不予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的通知》(阜公管【**】**号)文件,自**年3月**日起,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的,均应使用这两个范本,否则,采购人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接收其质疑函或投诉书。

四、投诉人没有按照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略)公章。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投(略)公章有效。而投诉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中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文件、对阜南县柴集镇中心卫生院《阜南县第五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提出的(略)公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投诉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六款、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次投诉不予受理。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南县人民政府或阜阳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南县财政局

**年**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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