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茂怡颍佳苑项目供配电工程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徽茂怡颍佳苑项目供配电工程
二、项目编号:FY**QTGC**
三、首次发布时间:(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 付款周期①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支付一次,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如承包人采用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直接支付至已 完工合同价款的**%) ;余款 3%作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天内一次性支付(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 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或怠于维修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近一期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承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提供等额的建筑业专用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该付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施工期间的产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账户设立在发包人名下的,发包人先行垫付,发包人从应付的当期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水电费标准按照水电部分规定标准支付。”现更正为:“**.4.1 付款周期①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支付一次,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结算审核后付至审核价款的**% (如承包人采用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直接支付至已 完工合同价款的**%) ;余款3%作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天内一次性支付(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或怠于维修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近一期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承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提供等额的建筑业专用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该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期间的产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账户设立在发包人名下的,发包人先行垫付,发包人从应付的当期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水电费标准按照水电部分规定标准支付。”
招标人(签章)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