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洗衣机经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N**-**-**)做出如下答疑澄清。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一、答疑内容
问1: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设备功能项第8条等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CMA(中国计量认证)为中国境内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资质,但非中国注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无法获得CMA标识,是否排斥了使用国际检测服务的优质供应商?
答:不予修改。《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号)指出:“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问2: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设备功能项第**条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其中,CNAS标识非强制性认证,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未获CNAS认证的报告,仍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不应将其作为CMA的替代要求?
答:接受建议,具体修改详见更正内容。
问3:强制燃烧试验和除螨测试均属于行业标准,非国家标准,不属于CMA和CNAS认证范围内的检测标准,国内的海尔、美的、松下、创维、TCL等品牌均不满足此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中设备功能项第8条、第**条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否合理?
答:接受建议,具体修改详见更正内容。
二、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详细评审标准中设备功能项所有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的条款,统一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招标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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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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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