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PHBN**
提问1:招标文件“供应商荣誉”中 “1.供应商获得过以下政府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消费者协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餐饮服务企业”荣誉的:
(1)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
(2)地市级的,得2分;
(3)区(县)级的,得 1分。
本小项不累计计分,仅按照最高荣誉计分一次,本小项满分 3 分。”
此项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是针对中小型餐饮企业。放眼整个安徽省餐饮企业获得此项省级荣誉也就只有几家,但是县级或区级还是有不少的。
请求本项修改为:“1.供应商获得过以下政府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消费者协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餐饮服务企业”荣誉的:
(1)市级及以上的,得3分;
(2)区(县)级的,得 1分。
本小项不累计计分,仅按照最高荣誉计分一次,本小项满分 3 分。
回复:此项要求的评分标准与招标需求中消费质量放心、消费安全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等方面标准相适应,经招标人调研,满足评分标准要求不少于3家,且评分要求已进行等级划分,不存在排他性、限制性、指定性,故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供应商荣誉”中 “2.供应商获得过以下政府部门颁发的示范企业(或单位)相关荣誉:
(1)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
(2)地市级的,得2分;
(3)区(县)级的,得 1分;
本小项不累计计分,仅按照最高荣誉计分一次,本小项满分 3 分。”
请问 “食安安徽”品牌在此项中是否予以认可?。“食安安徽”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食安”品牌示范餐饮企业予以认可并评定的几批企业,如提供“食安安徽”品牌荣誉及颁发“红头文件”,此项是否认可。
回复:提供“食安安徽”品牌荣誉及颁发“红头文件”也予以认可,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余磋商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业主单位:安徽省肥西官亭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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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略)
代理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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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