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郑重说明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淘宝网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除《拍卖公告》中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活动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在拍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形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举报电话:(略)-(略)因法定情形或者拍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拍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拍卖成交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因拍卖标的涉及案件未知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联系。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定于**年7月**日上午**时至**年7月**日上午**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鄂LFR**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不含车牌号),车辆型号:DFL**VANH2, 型号:**款轩逸1.6L悦享版,车辆识别代号:LGBH**E**KY**,发动机号:P**;排量:**ml;初次登记日期:**-1-7,车身颜色:白;行驶里程数:**KM。
评估价:(略),
起拍价:(略),
保证金:(略),
增价幅度:(略)(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统一看样时间为:**年7月**日下午三点,看样联系夏先生:(略)。根据预约情(略)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欠审、欠费、欠交强险车船使用税、交通电子违章罚款、违章扣分以及其他税费等全部事宜和款项均由买受人处理并承担。违章、扣分、罚款由买受人自行到交管部门查清。标的物过户相关税费由依法各自承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逾期买受人自行向原权利人主张权利,我院将不再协助退税费。车辆的实际信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本院对车辆外观、是否事故、是否水泡、结构、改装及内在质量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有车辆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7月**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淘宝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年8月**日前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暂存款专户;开户行:(略)合肥瑶海支行;账号:(略)(略)**,开户联行号:(略)**),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地址:(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法院地址: (略)
拍卖辅助机构:(略)
联系人:(略)
辅助机构地址:(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