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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电器车辆(皖ABD876等19台)报废

招标公告 安徽-合肥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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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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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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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电器车辆(皖ABD**等**台)报废公告

项目名称

百大电器车辆(皖ABD**等**台)报废

项目编号

**HCFCA**

委托方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略)纪委

联系方式:(略)-(略)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年7月8日9:**始至**年7月**日**:**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7月**日9:**至**:**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项目转让标(略)拟报废的**台车,车辆的年审和交强险均已到期,具体情况自行向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确认。车辆信息如下:

车牌号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购置日期

行驶公里数

皖ABD**

依维柯牌NJ**ACM

**F**

LNYFBKA**DV**

**-**-9

约**

皖ABD**

依维柯牌NJ**ACM

**L**

LNYFBKA**EVN**

**-3-**

约**

皖A**

江淮牌HFC**CCYP**K9B4

Q(略)3B

LJ**KBAB4E(略)

**-3-**

约**

皖AD**

江淮牌HFC**CCYP**K9B4

Q(略)1B

LJ**KBAB0E(略)

**-**-9

约**

皖A**

江淮牌HFC**XXYP**K1C2

E(略)

LJ**KBBC8E(略)

**-3-**

约**

皖AU**

江淮牌HFC**XXYP**K9B4

WB**

LJ**KBAB6F(略)

**-3-**

约**

皖AJ**

江淮牌HFC**XXYP**K9B4

WB**

LJ**KBAB8F(略)

**-3-**

约**

皖AJ**

江淮牌HFC**XXYP**K9B4

WB**

LJ**KBABXF(略)

**-4-**

约**

皖AD**

江淮牌HFC**XXYP**K9B4

WB**

LJ**KBAB3F(略)

**-4-**

约**

皖AK**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0F(略)

**-4-**

约**

皖AQ**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7F(略)

**-7-2

约**

皖A**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9F(略)

**-7-8

约**

皖AS**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2F(略)

**-7-2

约**

皖A3Q**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9G(略)

**-7-2

约**

皖A**K**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2G(略)

**-7-2

约**

皖A**R**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5G(略)

(略)

约**

皖A**A6

江淮牌HFC**XXYP**K9B4

(略)

LJ**KBAB6G(略)

(略)

约**

皖A**Y9

江淮牌HFC**P**K1C2

(略)

LJ**KBBCXHF**

**/3/**

约**

皖A**Y6

江淮牌HFC**P**K1C2

(略)

LJ**KBBC(略)0

**/4/**

约**

2.除车辆注销手续办理必要的配件外,委托方不保证其他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标的资产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3.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批准程序,深圳市鹏信资(略)出具了鹏信资估报字[**]WAH**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

转让底价

(略)

交易保证金(万元)

0.5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百大物流园,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重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委托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标的交接说明:

(1)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2)受让方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

(3)受让方须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日内清运结束。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4.车辆交接当日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略)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略)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结算室陈会计处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项目登记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

登记地点:(略)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本公告中附件3《资料格式》)。

3.承诺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3《资料格式》)。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原件)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3《资料格式》)。

5.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注释: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项目竞价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http://(略))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重要提示:1.请使用IE**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略)-(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至(略)的部分,为1.5%;超过(略)至(略)的部分,为1%;超过(略)至(略)的部分,为0.5%,超过(略)至(略)的部分,为0.**%;(略)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的,按(略)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略)、https://(略).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略)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略)(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略)-(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深圳市鹏信资(略)出具的鹏信资估报字[**]WAH**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略)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乙方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车牌号不随车转让。

(四)乙方须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日内清运结束。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乙方未按约定将车辆清理完毕的,每日承担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标的清运、拆解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委托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略))。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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