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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皖南造船有限公司造船基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拟建项目 安徽-芜湖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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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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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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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造船基地改扩建项目:

你公司报(略)造船基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长江水利(略)造船基地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略),经三山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三经发备〔**〕**号;项目代码:**-**(略)-**)。主要建设内容:改建现有2座5万吨级船台、2座加工车间及喷砂除锈工棚、数控切割工棚、氧化工棚等设施,新建1座拆修平台、1处堆存区等。建成后形成年建造新能源船舶5万吨,维修船舶**艘、年拆解船舶**艘的能力。

二、本次环评不含防洪评价中的舾装浮码头。本项目依托工程应按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相关规定限期搬迁至繁昌江堤背水侧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搬迁涉及的内容另行环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待拆船舶的压舱水、舱底水、危险废物、生活污水、生活垃(略)清空处置,不得带进本项目厂内,不在本项目内排放、处置或转运。原则上不允许在拆解区域外进行拆解作业。

三、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略)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切割、焊接、打磨、喷砂、拆解、涂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收集处理后排放。施工期颗粒物外排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表1限值;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涂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6-**)表1和表2标准,颗粒物、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6-**)表4中排放限值及无组织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施工期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平台油污不进行平台冲洗,运营期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初期雨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表1中“道路清扫、消防”和“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不得外排。结合长江水位情况、应急预案规定以及防汛要求,采取减产或停产等方式,确保项目拆船区域产生的废水(含受污染雨水)不进入长江。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调配工作时段,合理布设作业机械位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中3类、4类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中有关要求。转运一般固废时应采用具有防逸散、防风、防雨等措施的车辆。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布、沾染了危险废物的废包装容器、废润滑油、废油、油泥、废石棉、废含汞灯管、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铅蓄电池、废油箱、含油抹布、手套、油布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发布长江芜湖段水位预警后的贮存设施相应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其他具有防护条件的地点贮存。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七、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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