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6月**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科室: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 建设地点 | 申报企业 | 项目代码 | 批复名称 | 批复日期 | 批复文号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结果 |
1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松轩智能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松轩智能污水净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六安市叶集区 | 安徽松轩智能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 **-**(略)-** |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松轩智能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松轩智能污水净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6-** | 六环评〔**〕**号 | (略)MADX7EN**U | 审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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