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利市监强注告字〔**〕**号
(略)等**家企业: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略):(略)
附件:**户企业具体名单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