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岳曾杰) 发布时间:(略) **:**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字体【大中小】 岳曾杰因保管不善,将都市花庭小区5号楼2单元**号(五私字第S(略)**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岳曾杰 **年8月**日